(2020)闽0128民初1643号
吴正敬(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60316****):
原告高琴琴与被告吴正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解除高琴琴与吴正敬于2019年3月16日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吴正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高琴琴尚欠的租金1.5万元及水电费5027.24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吴正敬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郑 群
联系电话:2439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