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男方)与林某(女方)是一对90后小夫妻,结婚一年就生了一个聪明可爱的男孩王乐乐。但生活不是只有浪漫的爱情,还有时常一地鸡毛的柴米油盐,渐渐地,个性都很强的小夫妻从小吵怡情变成大吵不断,理智的两人决定离婚。双方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在外无债权债务,但林某要求王乐乐的抚养权归其所有,王某也觉得尚且年幼的儿子跟着母亲一起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故同意乐乐由林某抚养并每月给付2000元生活费,协商一致后,双方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几个月后,王某参加乐乐的幼儿园毕业典礼时偶然发现自己的儿子已经不叫“王乐乐”,而是改名为“林乐乐”。原来,乐乐的母亲林某认为乐乐由其抚养,孩子的姓氏也应随母姓,便隐瞒其已离婚的事实,单方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乐乐的姓氏。王某得知后,怒不可遏,他认为“子随父姓”是我国历来的传统,代表着血缘的继承和宗族的归属,林某私自变更乐乐姓氏的行为侵犯了王某作为父亲一方的亲权,对此,王某表示,若林某不恢复乐乐的姓氏,其将拒绝给付生活费。因王某不支付子女生活费,林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在法院受理过程中,原告林某起诉要求被告王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对此被告王某也书面答辩称只要林某恢复婚生子乐乐原有的姓氏,其同意每月支付2000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经办法官认为,子女出生后,经父母协商确定下来的子女的姓名,父母中任何一方一般不得随意更改;在父母双方离婚时,父母可以协商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原用的姓名。本案中,林某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变更乐乐原用的姓名是不当的,现乐乐的生父即王某提出异议,林某应恢复乐乐原来的姓名。但对于抚养费部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负有抚养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离婚或是子女姓名的变更而消灭,故王某辩称拒绝给付抚养费,法院不予支持。
普法课堂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身权,包括命名权、使用权和变更权。
关于子女出生后姓氏如何确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即父母可以协商确定婚生子女是随父姓或是母姓,经确认下来的姓名,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一般不得随意予以改变。
至于父母离婚后,一方是否可以变更子女姓名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以及《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来处理,“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待子女成年后,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有权决定是否变更自己的姓名,父母对此不能加以阻止,这也是保护公民姓名权的体现。
那么,能否在父亲或母亲姓氏之外随意选取姓氏呢?
2021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由此可知,子女的姓氏原则上应随父或随母,但对于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可以保留自己原来的姓,也可以随继父或继母的姓;同样的,在收养关系下,养子女可以保留原姓,也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