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款项未到位,申请执行人却主动到法院提交书面材料,同意解除被执行人已冻结的账户,这是为何?
周某因养鱼亏损,家庭负债累累,欠某银行借款几十万元无力偿还,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冻结了周某名下银行账户。
执行过程中,周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患有肝癌,正在接受化疗治疗,由于治病花费导致经济紧张,已申请救助,政府相关部门经审批后,决定对其进行一次性定额救助及重特大疾病救助。2020年6月17日,一笔39562.09元的国家救助金汇至周某银行账户,但因账户早已冻结,“救命款”无法取出。
一边是不能耽搁的病情,另一边是已被冻结的账户,怎么办?
得知情况后,经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周某取得联系,经调查,周某所述情况属实。经办法官让周某补充提交政府部门给予其救助的证明材料,并将周某的困境告知银行。在法院与银行积极协调后,银行同意基于人道主义关怀,解除对该笔救助款的冻结。
法律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能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