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同居期间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代付等方式发生的频繁款项往来,能够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普法故事
2018年3月初,小林和小王相识成为合租舍友,之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在出租屋里共同经营猫舍。期间,小王以日常生活所需为由,零散地向小林借钱,多借少还。小林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代付等方式向小王支付了借款、猫舍经营款等款项。
2018年5月,小林与小王对双方往期债务进行结算,由小王向小林出具借条,认欠借款4.5万元,约定半年内还清。该借条内容由小林书写,小王签字确认。
在此之后直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小林又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向小王交付猫舍经营款、借款16万多元。小王也向小林支付款项7万多元。小林认为扣除猫舍经营款外,小王尚欠小林借款本金12万多元,经小林多次催讨,小王均不承认借款一事,之后,两人翻了脸。
最终,小林把小王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小王偿还小林借款本金12万多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林与小王在2018年5月之后仍存在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猫舍的关系,小王向小林借款4.5万元的事实,有借条为据,判决小王应偿还小林借款本金4.5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将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将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本案中,小王向小林借款4.5万元的事实,有借条为据,可以支持。但后来所提及的借款,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故无法通过其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