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潭法院对两起涉黑案件及一起相关联“保护伞”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对被告人李某辉等三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林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黄某健犯贪污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十万元等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何某英(已判刑)被强制戒毒期满后回到平潭,伙同之前的“社会小弟”吴某强(已判刑)等人开始贩卖毒品,并聚拢吴某强及其“小弟”即被告人李某辉、游某云、潘某文、林某某等一帮人,通过或安排吴某强组织实施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此基础上,何某英逐步建立起以本人为组织、领导者,以吴某强、何某某等骨干成员及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李某辉、游某云、潘某文、林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以何某英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平潭县城关地区频繁实施开设赌场、贩卖毒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何某英为维护该组织在城关地区的影响,亲自或者放纵、默许组织成员以砍刀、棍棒为主要作案工具,实施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恐惧,严重破坏了平潭县城关地区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何某英、吴某强先后结识了被告人黄某健(原系公职人员),向黄某健馈赠钱财进行拉拢腐蚀,并通过其私放吸毒人员、逃避贩卖毒品线索核查、打击涉毒竞争对手、“仇家”等包庇、纵容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辉、游某云、潘某文、林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李某辉、游某云、潘某文、林某某伙同他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黄某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案件线索奖励金及扫黑除恶奖励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黄某健利用查禁违法犯罪的职务便利,多次实施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及其成员、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由黄某健充当“保护伞”为组织成员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保护,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各案事实和罪名成立。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悔罪、退赃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胜收官之年,平潭法院将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认真谋划扫黑除恶制胜之策,不遗余力地发挥审判职能,持续掀起严惩犯罪的强大攻势,做到决心不变、目标不变、尽锐出战,为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提供坚强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