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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丽芬与被告曾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05 15:51:56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5403号

曾卫明(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661030****):

原告林丽芬与被告曾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54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林丽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丽芬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郑洁虹  

联系电话:2431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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