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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建金安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05 15:53:40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6654号

杨航(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950525****):

原告福建金安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66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福建金安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计381.5元,由福建金安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郑洁虹  

联系电话:2431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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