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128民初1907号
施细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30416XXXX):
原告施明生与被告施细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施细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施明生借款本金5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0年2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施细弟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承办法官:林 霞
联系电话:23109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