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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吓尾与被告林金花、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06 16:57:26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2196号


林金花(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80617XXXX)、陈斌(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41203XXXX:

原告林吓尾与被告林金花、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林金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吓尾借款本金875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均按月利率1.8%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其中,本金45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9月6日起算;本金160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4月30日起算;本金30000元利息从2017年5月5日起算;本金90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6月27日起算;本金550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9月28日起算)。二、林金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吓尾借款本金187000元。三、驳回林吓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21元,减半收取为9510.5元,由林金花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林卫国  

联系电话:2433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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