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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心俊与被告陈水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06 17:01:53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1390号

 

陈水香(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800317XXXX:

本院受理原告林心俊与被告陈水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139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1万元从2017年12月18日至还款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5413元;5万元从2018年1月14日至还款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25833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君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八月

承办法官:翁才华  

联系电话:0591-2434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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