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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何遵茂与被告刘爱福、何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07 15:13:36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2143号

                   

刘爱福(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90615XXXX)、何云珠(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80414XXXX):

原告何遵茂与被告刘爱福、何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刘爱福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何遵茂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8%计息,自2019年8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何遵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计613元由刘爱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八月

 

承办法官:陈雄     

联系电话:243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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