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128民初1005号
谢友义(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30322XXXX):
原告平潭西航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友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谢友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潭西航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物业费15961元;谢友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潭西航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纳物业费的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6%,其中2014年物业费2902元自2015年1月1日起,2015年物业费2902元自2016年1月1日起,2016年物业费2902元自2017年1月1日起,2017年物业费2902元自2018年1月1日起,2018年物业费2902元自2019年1月1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驳回平潭西航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为693元,由谢友义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郑 群
联系电话:2439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