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告栏
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杨熙金与被告郑月香、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14 09:43:51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819号


郑月香(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10628XXXX:

本院受理原告杨熙金与被告郑月香、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郑月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杨熙金借款本金33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其中本金1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3月25日起算,本金13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算,本金1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12月20日起算,均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杨熙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郑月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八月十

承办法官:李小洪       

联系电话:0591-23109762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