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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刘吉芹与被告高扬朝、高爱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25 15:29:06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2087号

 

高扬朝(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40921XXXX、高爱钦(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80910XXXX:

原告刘吉芹与被告高扬朝、高爱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高扬朝、高爱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吉芹借款本金76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2017年2月26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920元,减半收取计7460元,由高扬朝、高爱钦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八月二十五

承办法官:郑  

联系电话:2439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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