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128民初2215号
王从义(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70916XXXX):
原告李银平与被告陈吓琴、王从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22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李银平的起诉。本案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90元予以退还李银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承办法官:郑 群
联系电话:24390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