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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金珠与被告陈吓琴、王从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04 15:31:18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2419号

 

王从义(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70916XXXX:

原告陈金珠与被告陈吓琴、王从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24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陈金珠的起诉。本案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17元予以退还陈金珠。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九月

承办法官:林     

联系电话:23109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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