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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吴翊强、吴东云、平潭县至德文化促进会、吴运明与被告福建至德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吴长杰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04 15:32:19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1396号


福建至德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310695****)、吴长杰:(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70417****):

原告吴翊强、吴东云、平潭县至德文化促进会、吴运明与被告福建至德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吴长杰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原告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等人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九月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0591-2426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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