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告栏
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华平妹与被告林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04 15:35:20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3398号

 

林金妹(公民身份号:35012819740921XXXX):

本院受理原告林华平妹与被告林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3398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清单及证据副本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从2015年1月12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为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4000元),以上本息暂计为44000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月四日

承办法官:李小洪       

联系电话:0591-23109762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