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128民初2882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元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91350128050327****):
本院受理原告何绍辉与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元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元裾房地产开发(平潭)有限公司、陈巧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288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1、判令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的购房款86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原告已付的860万元基数以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还清购房款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2月25日止利息为103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