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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何绍辉与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元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元裾房地产开发(平潭)有限公司、陈巧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04 15:37:48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2882

 

平潭综合实验区元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91350128050327****:

本院受理原告何绍辉与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元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元裾房地产开发(平潭)有限公司、陈巧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288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1、判令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的购房款86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原告已付的860万元基数以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还清购房款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2月25日止利息为103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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