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5887号
刘祺(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40824XXXX):
本院受理原告谢孝捷与被告刘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5887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一、刘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谢孝捷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1834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418342.3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人民币418342.3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谢孝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91元,由谢孝捷负担1116元,由刘祺负担757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