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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松生与被告李瑞英、陈为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04 15:39:53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3020号


陈为尧(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30302XXXX:

本院受理原告陈松生与被告李瑞英、陈为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陈为尧、李瑞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松生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6年10月12日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60元,减半收取计6080元,由陈为尧、李瑞英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

承办法官:李小洪       

联系电话:0591-2310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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