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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魏伟兴与被申请人林源丰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07 17:31:22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财保46号

 

林源丰(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910104XXXX):

申请人魏伟兴与被申请人林源丰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林源丰名下位于福建省平潭县新世纪学校南侧龙居财富天下一期X幢XX层XXXX室(合同号:2017XXXX);二、查封登记在林文辉名下位于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东门庄XXX号东方大名城X幢XXX室【闽(2018)平潭不动产权第000XXXX号】;三、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予办理上述房屋的转让、过户及抵押手续。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魏伟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九月七日   

承办法官:郑群

联系电话:2439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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