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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城支行与被告杨际云、杨熙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14 17:36:59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2392号

 

杨际云(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20816XXXX)、杨熙龙(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80613XXXX):

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城支行与被告杨际云、杨熙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杨际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按《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自2019年10月2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扣除已还利息501.32元;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2.杨际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城支行支付因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3.杨熙龙对上述第一、二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熙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际云追偿。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计597元,由杨际云、杨熙龙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九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林     

联系电话:23109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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