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128民初810号
冯晓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40903XXXX):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诉被告冯敦文、冯涛、冯晓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冯敦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199910.01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其中本金1192410.01元自2019年8月6日起、本金3700元自2019年7月7日起、本金3800元自2019年8月8日起,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但累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2.冯敦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赔偿因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085元;3.冯敦文、冯涛、冯晓娟在继承周云枝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判项承担清偿责任;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有权对位于平潭县潭城镇城南村溪南庄6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榕房权证P字第0901505号、土地使用权证:平潭县国用(2006)第06075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判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5929元,减半收取计7964.5元,由冯敦文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林 霞
联系电话:23109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