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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蔡明辉与被告丁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21 16:48:55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2082号

 

丁章国(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50726****):

原告蔡明辉与被告丁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20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蔡明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蔡明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十一

 

承办法官:郑洁虹  

联系电话:2431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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