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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说《民法典》】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让高空抛物不再“任性”!
  发布时间:2020-09-23 10:24:38 打印 字号: | |

  在高楼林立的今天,高空抛物现象就像高悬在我们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除了严重危害到了我们的人身、财产安全之外,更因为被侵权人无力调查事实真相,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而陷入“控诉”无门的尴尬境地,往往只能自认倒霉,不了了之。那么,当我们遇到高空抛物时,到底应该怎么办呢?法律又是如何守护我们头顶的安全?

  法律故事

  2019年,王女士发现自己停在小区停车位上的车辆被高空坠落的花盆砸中,导致车辆前挡风玻璃破裂,在与物业及其邻近楼房业主沟通无果之后,王女士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因无人承认,且无法查到具体侵权人,车辆维修费用无人赔偿,王女士将该小区邻近车位的近50户楼房业主一同诉至法院。

  法官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案中王女士的车辆被高空抛坠的花盆砸中,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且因部分业主能够证明侵权行为发生时并不在场或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依法予以免责。最终,法院判决本案由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10户住户共同补偿王女士车辆维修费用。

  法律课堂

  因本案发生的时间尚在民法典施行之前,适用的法律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民法典则对高空抛物现象的引起的法律纠纷作出了更进一步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可以发现,民法典新增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规定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救济途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先行给予受害人补偿后,可就该行为再向实际侵权人追偿,先行给予补偿的行为并非终局;二是新增建筑物管理人事前预防的规定,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管理义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三是新增公安等机关事后救济的规定,明确调查事实的责任在于公安等机关,督促公安机关充分利用技术侦查手段,尽可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最大范围减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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