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见不平一声吼!见义勇为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当我们在见义勇为时,因为种种原因受到一些损失,作为受到损害的受助人或救助人,又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故事
2019年,小韩在海边散步的时候,发现溺水的小王,来不及取下身上的手机、钱包等财物,便跳入海中救出小王,导致财物丢失,无法找回。随后,小韩对失去意识的小王进行了心肺复苏,并将小王送至医院救治,经医院检查,小王因心肺复苏导致至肋骨骨裂。那么问题来了,小韩丢失的财物由谁来赔偿?小王的损害又由谁承担呢?
法官说法
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韩某因见义勇为的行为导致自己的财物丢失,在没有侵权人的情况下,受益人王某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王某因心肺复苏导致的肋骨骨裂,是韩某在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的,且并无故意,韩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中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见义勇为免责并非必然免责。紧急救助行为对受助人造成的损害,不能是故意引起的,故意造成救助人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救助人在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时,还是应当在保护自身及受助人的同时,尽量减少给受助人或其他人造成不应有的伤害;
二、紧急救助行为必须满足情势急迫的条件。只有在情势急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才能免责,情势急迫的认定,只需满足通常之人的判断标准即可,在部分情况下,可以抛弃一般标准,以救助人的认知能力及判断能力为准;
三、救助人必须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见义勇为免责作为中国版的“好人法”,具有强烈的道德提升意图,针对的是对受助人没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救助人,如果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是基于义务,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此义务即构成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不具有免责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