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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人死债消”,真的吗?
  发布时间:2020-09-23 10:31:47 打印 字号: | |

  一、案例简介:

  邓平与林义系多年好友。2018年11月17日,林义向邓平借款,邓平当日向林义转账支付借款80000元后,邓平作为借款人向林义出具借条1张,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借条出具后,林义未还款。2019年12月份,林义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留下妻子陈芳和儿子林哲。嗣后,邓平向陈芳、林哲出示林义生前所写借条催讨借款,被陈芳、林哲以“人死债消”为由拒绝。邓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芳、林哲对上述林义的债务在继承林义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邓平与林义生前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邓平持有的林义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据为证,故邓平主张林义生前向其借款本金80000元及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的事实可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及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规定,邓平作为债权人有权主张以债务人林义的财产清偿上述借款本息。陈芳、林哲系林义的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规定,债务人林义死亡,依法应以林义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对于林义生前所负债务,作为法定继承人的陈芳、林哲若有继承林义的遗产,应当在继承林义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予以清偿。故法院判决如下:陈芳、林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林义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林芳清偿借款本金80000元及按月利率1.5%从2018年11月17日起计至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对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债务人死亡并不能导致其生前未偿还债务消灭,“人死债消”只是民间基于“死者为大”朴素道德理念衍生的看法,从法律上来讲,“人死债未消”才是常态。债权人有权要求债权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当然就免除其偿还责任。还有一部分继承人基于责任感或考虑死者声誉等理由自愿超出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偿还债务,法律上也是认可的。因此,债权人享有的合法债权并不会因债务人死亡而消灭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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