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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街支行与被告高惠梅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25 09:33:26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3947号


高惠梅(公民身份证号:35012819650125XXXX):

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街支行与被告高惠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3947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清单、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高惠梅偿还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街支行借款本金19988.33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利息自2019年10月21日起计算、违约金自2019年12月19日起计算,利息及违约金均根据合同约定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总计不得超出年利率24%)。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年九月二十

承办法官:郑群     

联系电话:0591-2439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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