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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高传钦与被告候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27 18:43:31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3375号

                   

候海珍(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80318XXXX:

本院受理原告高传钦与被告候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3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候海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高传钦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本金10万元的月利率按1.8%自2019年6月6日起算,本金5万元的月利率按1.7%自2018年9月30日起算,本金5万元的月利率按1.7%自2019年3月11日起算,均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候海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高传钦利息款31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7元,减半收取计2823.5元,由候海珍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九月二十

承办法官:李小洪       

联系电话:0591-2310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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