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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建雄与被告许恒顺、黄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10 16:29:15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1589号

许恒顺:(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50525****)、黄月英:(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51010****):

原告陈建雄与被告许恒顺、黄月英民间借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许恒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建雄利息款304500元和借款本金10275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96万元本金自2016年2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6.75万元本金自2020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066元,由许恒顺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月十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0591-2426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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