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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再审申请人施明与被申请人林爱钦、林明、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13 16:28:46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2

 

林英(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40515XXXX):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施明被申请人林爱钦、林明、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2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一、撤销平潭县人民法院(2015)岚民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林爱钦的起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三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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