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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张心怡与被告薛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19 17:13:32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567号

 

薛博文身份证号码:35012819971016****:

原告张心怡与被告薛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张心怡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2元,由张心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月十

承办法官:林卫国

联系电话:2433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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