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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海晶与被告陈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1 10:57:46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4229号

 

陈能英(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50203****:

原告陈海晶与被告陈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十月二十

承办法官:林卫国

联系电话:2433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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