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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潘成康与林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1 10:59:30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702号

林清清(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910612****):

原告潘成康与被告林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原告潘成康的全部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

承办法官:林孟斯      

联系电话:0591-2446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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