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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周伙仁与被告周凤钦、陈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7 15:24:42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2942

周凤钦(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50912XXXX)、陈振富(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80520XXXX):

本院受理原告周伙仁与被告周凤钦、陈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2942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周凤钦、陈振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周伙仁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00元利息人民币181240元。案件受理费7168元,由周凤钦、陈振富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十七

承办法官:黄卉靓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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