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128民初4239号
俞香妹(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61005XXXX):
本院受理原告王家耀与被告俞香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423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其中本金3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5.4%从2016年1月18日起计算,本金2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5.4%从2016年2月16日起计算,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吴 强
联系电话:24332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