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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王家耀与被告俞香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7 15:28:32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4239号

 

俞香妹(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61005XXXX):

本院受理原告王家耀与被告俞香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423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其中本金3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5.4%从2016年1月18日起计算,本金2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5.4%从2016年2月16日起计算,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年十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吴    

联系电话:24332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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