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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吴云与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9 08:14:33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2994号

                   

陈梅(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70623XXXX):

原告吴云与被告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陈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吴云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8%计息,其中借款本金2万元自2014年7月15日起计息;借款本金3万元自2014年7月16日起计息;借款本金5万元自2015年2月17日起计息,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已还利息1.7万元应予扣除)。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2元,减半收取计2192元由陈梅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十月二十

承办法官:陈雄     

联系电话:243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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