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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刘航星与被告高兆松、第三人吴文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9 08:18:31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4298

 

第三人吴文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30718XXXX):

本院受理原告刘航星与被告高兆松、第三人吴文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429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1、请求确认被告申请执行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闽KB8386大众轿车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停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9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十九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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