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潭法院审理一起多次盗窃电动车的案件,一名被告人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作案14起,窃得财物价值共计29697元,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判决。
2020年1月11日至2月5日期间,被告人方某在平潭潭城、岚城地区盗窃作案14起,窃得电动车15辆。而后他将电动车内电瓶拆离贩卖给被告人陈某。陈某先后8次向方某购买172个盗窃来的电动车电瓶,价值共计739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明知方某非法获得财物仍予以收购,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陈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近年来,电动车作为大众化代步工具逐渐进入千家万户,随之而来的是盗窃电动车案件的高发。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平潭法院紧盯社会治理难题,针对盗窃电动车犯罪开展严厉惩治行动,依法有效发挥审判职能,惩处一批损害人民利益、破坏社会风气的盗窃电动车和电瓶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