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128民初3996号
林爱华妹(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40429XXXX):
原告刘琴玉与被告林爱华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3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林爱华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刘琴玉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28%计息,其中借款1万元自2011年5月29日起计息;借款5万元自2011年6月5日起计息,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7元,减半收取计1603.50元由林爱华妹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承办法官:陈雄
联系电话:2432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