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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州市众和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利嘉(平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11 08:12:34 打印 字号: | |

(2020)0128民初4338

利嘉(平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91350128397528****: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众和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利嘉(平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433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原告支付工程款2300792元人民币;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的利息(从2018年12月12日至今22个月,每个月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即月利率为 0.5%) 253087.12 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9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十一月十一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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