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128民初3732号
林荣官(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40706XXXX):
原告薛万顺与被告林荣官、潘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林荣官、潘云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薛万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计息,自2018年5月14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林荣官、潘云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薛万顺借款利息179000元;三、驳回薛万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31元,减半收取计3765.50元由林荣官、潘云玉负担3006元,薛万顺负担759.50元;诉讼保全费2597元由林荣官、潘云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陈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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