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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薛万顺与被告林荣官、潘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11 08:19:45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3732号

                   

林荣官(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40706XXXX):

原告薛万顺与被告林荣官、潘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37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一、查封、冻结潘云玉、林荣官名下价值相当于415431元的财产;二、上述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予办理查封房产的转让、过户及抵押手续。案件申请费2597元,由申请人薛万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年十一月十一

承办法官:陈雄     

联系电话:243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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