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间“标会”倒会现象多发,涉及金额大,人数多,波及面广,造成群众巨额财产损失,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近期,平潭法院受理了一起有关“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普法故事
原告李某诉称他和被告林某系亲戚关系,被告林某以投资工程需要资金为由,于2014年1月5日及2017年2月1日分别向其借款6万元、5.5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但至今未还。
被告林某答辩称一笔6万元确系欠款,但另外一笔5.5万元系参与“做会”欠原告李某的会钱,并向平潭法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 该案关于2014年1月5日借款,有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条为据,被告林某亦予以确认,原告李某主张利息按月利率2%计,未超过双方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对该有息借贷关系,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2017年2月1日借款, 首先,结合被告林某提供的证据及双方的庭审陈述,被告林某在参与互助会期间拖欠原告李某会钱5.5万元,与2017年2月1日借条中的金额相吻合;其次,原告李某确认2017年2月1日借条中的5.5万元即为被告林某证据中的5.5万元;再者,自2016年5月起被告林某已无力偿还会钱,且拖欠 2014年1月5日借款的利息,在此情况下,原告李某还向被告林某出借借款,亦有悖常理。被告林某主张5.5万元款项系由互助会钱转化而来具有高度可能性,互助会系民间标会行为,平潭法院对此主张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1、什么是“做会”?
“做会”是群众在亲友之间通过民间“互助”实现积少成多,筹措资金的理财方式。这种民间“互助”俗称“民间标会”,是一种民间信用互助形式的融资行为,表面上看,具有筹措资金和赚取利息双重功能。
在福建地区,“民间标会”屡见不鲜,无论是信用评价还是监督管理方面都缺乏有效机制,因会头卷款潜逃、资金周转不灵或会员标款不还等原因导致“倒会”的现象时有发生。
2、“民间标会”行为产生的资金往来是否受法律保护?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是组织和参加民间标会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还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在遇到以民间标会等形式融资时,应当慎重对待,不能贪图高息便利,谨防“互助”演变为非法、危险的金钱游戏,给个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法律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