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林某与陈某两家相邻,但两家却因盖猪圈引起纠纷进而大打出手。2019年左右,陈某占用林某的土地搭盖猪圈养猪,林某多次要求拆除,陈某均置之不理。同年5月15日,因林某的儿子吴某着手拆除该猪圈房,与陈某发生纠纷。报警后,经民警调解,吴某、陈某在自愿公平的条件下达成如下协议:1.吴某先将陈某的猪圈恢复原样;2.后续土地如何安置双方自行协商;3.双方不再因此事引起纠纷。吴某、陈某均在公安局现场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嗣后,林某与陈某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林某主张,陈某在2019年以现金3000元租用案涉土地,系其与陈某达成口头租赁协议,现陈某不继续支付租金还强行霸占土地养猪,过错责任应在陈某。陈某辩称,案涉土地经林某同意后,花费9000元搭盖猪圈,其在未打任何招呼情况下强拆是不对的。另外3000元是看在林某经营生意失败经济困难觉得同情才给的,该笔款项并不属于租金,不成立租赁关系。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租赁合同关系成立的要件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租赁物达成租赁的合意。但本案中林某与陈某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林某虽诉称陈某有向其现金支付款项3000元,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3000元款项系陈某支付的租金,也不足以证明其与陈某就案涉土地达成租赁合意。因此,应认定林某与陈某之间就案涉土地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林某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及要求陈某支付租金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林某是案涉土地的使用权人,林某与陈某之间就案涉土地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故陈某在案涉土地上搭盖猪圈用于养猪属于无权占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规定,权利人林某可以要求无权占有人陈某拆除案涉土地上的猪圈,并将占用的土地返还。故法院判决:一、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案涉土地上的猪圈房,并将占用的土地返还林某;二、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的重要性。
如今,有些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赁时只是口头协商,不签订书面合同,发生纠纷后因没有合同只能吃哑巴亏。因此,当事人在承租时,一定要和出租人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中要对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用途、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以便日后解决纠纷时有据可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土地,且交付的土地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若上述案件中,双方能规范签订书面合同,就能规避相应风险,林某亦能轻松尽到自己的举证责任,避免陷入举证不利的后果。可见,规范签订书面合同对出租人保护自己正当民事权利有多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