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我们的生活质量。近日,平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普法故事:
林某系平潭某小区01单元房屋所有人,陈某系林某邻居,住02单元。林某认为陈某将入户门由原先的向内开改成了向外开,对自己正常通行造成影响,便向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局投诉。不久后,综合执法局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陈某未经审批擅自将大门外开,侵占公共空间,违反《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但陈某未予整改。双方再次产生争议,林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陈某将房屋入户门朝向改为向内开。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系房屋所有人,其有权对该入户门进行合理适当改造,但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从责令整改通知书、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陈某对其所有房屋的入户门朝向的变更已对林某正常通行造成影响,同时也侵占了公共空间。故林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使用权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古人言:“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大家在处理邻里关系时,应坚持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和谐新社会,应追求宜居温馨的环境,邻里之间更应有宽容友善的气度。
法律条文: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