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故事
2018年1月,某小额贷款公司与吴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经某公证处就上述合同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合同签订后,某小额贷款公司依约向吴某发放贷款。后吴某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2019年7月,某公证处作出载明具体执行内容的《执行证书》。2019年10月,某小额贷款公司持有某公证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经公证的债权。
法院受理后,向吴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吴某认为,虽然其确有到场办理借款合同的公证手续,但抵押合同的公证手续其本人未到场,并且已经偿还某小额贷款公司部分借款本息,执行通知书上载明的执行标的错误,据此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执行通知书所载明的执行事项。
法官说理
吴某提出异议的事实与理由实际上是主张案涉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其可通过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或其他途径寻求救济,而非提出撤销执行通知书中执行内容的异议。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执行通知书中的内容均是依照某公证处的《执行证书》等作出,并无不当。因此,吴某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故不予支持。
法律课堂
当下,强制执行公证因具有极高的执行效率,被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采用。那么,如果被执行人对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不服,有两种区别救济途径:
若属于公证程序错误,其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应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
若属于公证实体错误的,则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执行法院诉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故被执行人虽然均要求执行法院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但公证程序错误适用直接“申请”,走执行异议程序,公证实体错误适用“诉讼请求”,走诉讼程序,救济方法不同。本案吴某所提的事由刚好分别属于公证程序错误、公证实体错误的范畴,可选择申请或诉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