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128民初2685号
林文婵(公民身份号:35012819850328XXXX):
本院受理原告融信(平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文婵、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林文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融信(平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代为清偿的银行按揭款项31776.12元及相应利息(以647.76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9日起,以4665.99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4日起,以4632.75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7日起,以4671.14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30日起,以9339.6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7日起,以4666.54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7日起,以3125.34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4日起,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林文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融信(平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驳回融信(平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1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林文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承办法官:李小洪
联系电话:0591-23109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