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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玉兰与被告林贻金、林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22 16:38:32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3665号

林云梅(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70927****)、林贻金(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30128****):

原告林玉兰与被告林贻金、林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3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林贻金、林云梅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林玉兰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20年8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林贻金、林云梅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林玉兰结欠的利息6万元;案件受理费8384元,由林云梅、林贻金共同负担5200元,由林玉兰负担318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二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0591-2426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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